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7月9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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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市鸿贸海藻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改造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1】019号 | 2021年7月9日 |
2 | 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装备配件制造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1】020号 | 2021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