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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1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3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5-3297919

传   真:0535-3297005

通讯地址:海阳市海园路新兴街1号

邮  编:2651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海阳市龙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龙泰深远海综合养殖场项目

海环审【2022】012号

2022年10月21日

2

海阳市和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和兴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

海环审【2022】013号

2022年10月21日

3

海阳市鸿贸海藻有限公司海藻加工利用升级改造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2】046号

2022年10月21日

4

海阳市洲际海藻有限公司海藻加工升级改造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2】047号

2022年10月21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2】046号

海阳市鸿贸海藻有限公司海藻加工利用升级改造项目位于海阳市行村镇驻地。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13.542秒,北纬:36度40分54.245秒,该项目为升级改造项目,不新增用地,总投资1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拟将现有海藻酸钠生产线的胶液泵更换为处理能力高的设备并增加设备数量来提高海藻前处理生产能力,同时采用海藻酸钠收率更高的海藻原料提高产品生产量。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2000吨食品级海藻酸钠、11吨碘、1600吨海藻饲料半成品、3吨岩藻多糖。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8-370687-07-02-603808),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组织专家论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公司需按本次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现有项目存在环境问题,制订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在未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

2、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工地泥浆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处理设施处理,不外排。

施工渣土尽量在场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3、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雨污分流制,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扩建后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海藻清洗工序排水、钙化工序排水、精馏废水、交换吸附工序排水、海藻饲料压榨废水、岩藻多糖膜浓缩废水、锅炉排水、软水制备设备排水、喷淋塔排水等均应经管道集中收集通过配套技改后的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海阳行村康达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及签订的污水接纳协议进行集中处理。

新增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行村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进行深度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污水直排,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项目区内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②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升级改造固色工序产生的甲醛废气,采取对每条生产线消化锅加盖密闭收集后,由管道统一合并到一根主管道,通过配套的二级水喷淋吸收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甲醛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二级标准表2规定限值要求。

脱钙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采取加盖密闭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二级标准表2规定限值要求。

项目在液相转化工序、离心脱水工序、蒸馏工序产生的乙醇废气均应采取密闭的管道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三级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乙醇)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非重点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海藻酸钠生产线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其尾气由管道收集通过配套的三级水喷淋吸收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磨粉工序产生的粉尘应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海藻饲料烘干工序产生的粉尘应集中收集后通过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岩藻多糖喷雾干燥粉尘配套设置二次回收装置通过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

对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池子应加盖密闭,将集中收集的废气通过配套的碱液喷淋塔吸收的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食堂油烟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专用烟道高于屋顶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油烟排放浓度要求。

生产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对涉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过程等各环节的密闭性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料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对现有项目的盐酸卧式储罐、甲醛卧式储罐和新增乙醇卧式储罐均应设置为固定顶罐,加强储罐在储存过程挥发气体的管理,控制好大呼吸和小呼吸,输送时均采用密闭管道连接。

脱钙罐罐加盖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③进一步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养护,采取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减震、隔声、消音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④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区的环境管理,对产生的固废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鉴别类比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处置、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严禁流失、扩散。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4、进一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演习,同时做好记录和总结。修订完善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各项环保工作落实到人,做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监测资料等环境保护档案的存档工作。

严格落实该项目的大气环境专项评价提出的相关要求,加强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应杜绝任何跑、冒、滴、漏等现象,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保养检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污染事故发生。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修订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5、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二、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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